合作办学

合作办学

当前位置:首页  合作办学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学习站点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终〔201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习站点基本条件

(一)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含: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院校”),具有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合法办学单位;

2.有相应的办学管理机构和丰富的办学经验;有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水平要求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3.有持续稳定的生源,每年的招生人数能够达到单独成班的规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教学场所条件

1.拥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办学场所(教学用房和活动场地),办学场所产权清晰(或租赁手续合法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校舍安全和消防许可等方面的规定要求。设点单位是民办高等非学历教育院校的,应达到《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规定的相关要求;

2.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供学生使用的计算机,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投入。开设理工类专业,还应具备与之相配套的教学和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

3.有良好的校园环境和文化氛围,能够满足办学需要。

(三)人员配备

1.学习站点设站长1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学习站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爱岗敬业;

站长的任职条件为: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一般应具有高等院校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教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为:应熟悉高等院校教学管理,具有良好素质和工作经验与能力,且具有高等院校相应工作的任职经历;

  1. 校外学习站点必须配备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工作负责、政治素质高、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任课教师。优先聘用教学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热爱成人教育工作的任课教师,同时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颁发聘书并进行考核备案;

  2. 各年级配备班主任,班主任需做好教材、资料收发等日常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3. 校外学习站点应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四)消防安全

1.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学习站点应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站点应按消防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对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学校每年检查各学习站点的《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确保各站点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学习站点的管理

上海理工大学是校外学习站点办学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履行和承担校外教学场所办学管理的主要职能和责任。

  1. 招生管理

学习站点应依法进行招生宣传,履行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备案手续,规范招生行为。

  1. 教学管理

  1. 学校制订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教材和自学指导书籍等教学资料,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和提高,严格校外教学场所教育教学的组织管理。

  2. 日常工作中,要求各学习站点统一使用学院教务管理系统,规范化管理教师、学生信息。学院老师通过电话、网络通讯等方式与站点老师保持密切联络,站点管理人员需配合学院监管,形成了良好的管理网络;

  3. 学校定期组织召开学习站点站长会议,由各个站长向学校汇报站点的教学、管理和考试情况。学校不定期安排人员对学习站点进行检查,以了解站点的真实情况;

  4. 建立教师考评制度和督导制度,运用考评制度考核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效果;由督导组督促教师日常教学,定期审核检查教师授课质量,不断地提高成人教育教学水平;

  5. 学校每学年组织人员与站点教师、学生开展座谈会,及时了解站点师生工作、学习的状况和需求

  1. 收费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校外教学场所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禁止设点单位以所谓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名义招生办学(或“捆绑收费”)。

三、学习站点设置与监管

(一)学习站点的设置程序

1.申请设置学习站点的单位,需在每年4月底前向上海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办学许可证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非法人证书

3)办学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4)安全消防许可证明

5)区办学备案文件

2.学院将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和实地检查,同时申请单位办学地点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专业的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将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经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制订,三年一签;

3.新增的学习站点将按照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备和公示;对学校所有学习站点将定期在学校招生网站公示。

(二)学习站点的监管程序

1.学习站点开设的专业须经学校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开设专业;

2.学校依据国家、市教委和学校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规定对学习站点的教学环节和教学质量进行具体指导和有效监控;严格执行相关招生、收费、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学院教学督导和教务管理人员不定期检查各校外学习站点的教学环节,督查教学过程,监控教学质量,提高教务管理工作;加强考试和毕业论文的监管工作;审核聘任教师;

3.学习站点依托单位须配合学校做好教学站点人员的配备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4.学习站点须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及教学管理任务,为师生营造良好的教学条件,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本学习站点所在区域的招生宣传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

5.学习站点须认真落实市教委及学校对本教学站点的检查评估工作,每学年向学校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三)校外学习站点的违规处罚办法

1、学校一贯重视教学监督与检查,对未执行学校相关规定的校外学习站点给予警告直至停止招生的处罚;

2、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对出现委托中介招生、对考生虚假承诺、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校外学习站点,学校将终止与其合作。

四、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8622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