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助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等政策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性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已经通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