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国际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修改稿)

发布时间:2017-12-22浏览次数:70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为同学们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籍的各学历层次国际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以及在读的汉语预科生、非学历生(国际交换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国际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看;

5、        取消学籍并勒令退学。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

两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直接给予取消学籍并勒令退学处分。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届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国际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给予校内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奖学金国际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除按照本细则处分外,还须按照相应的奖学金资助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        确系他人胁迫的;

3、        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4、        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1、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2、        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3、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4、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5、        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6、        在本校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7、        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        对国际学生的违纪行为,由沪江国际教育学院和留学生办公室调查,确定调查部门有困难的,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沪江国际教育学院和留学生办公室提出处分建议,经学生所属学院进行核实,法律事务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审查并作出纪律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取消学籍并勒令退学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        被取消学籍并勒令退学的国际学生,如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或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生,应书面报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或上海市教委,并通告国际学生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3、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有半年的留校察看期,由各院系负责考察,视其在察看期间的表现,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察看处分。

4、        被取消学籍并勒令退学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

5、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按《上海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分 则

第八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1、    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取消学籍并勒令退学处分;

2、    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受到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签证或居留许可超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组织宗教活动,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不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情感,情形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        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直接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在打架斗殴过程中致使他人受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取消学籍并勒令退学处分。

3、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二)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等协助作案行为,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同案处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1500元及以上者,给予取消学籍并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取消学籍并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发表或散布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言论,有损他人正当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或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取消学籍并勒令退学。

第二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取消学籍并勒令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具体关于考核违纪、作弊的认定,本科生依据《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研究生依据《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考纪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类型考核,有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违反《上海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国家及校内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取消学籍处分适用于学历生,勒令退学处分适用于非学历生。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换学生受处分的要通报其来源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留学生办公室和沪江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791日起实施。

 

 

 

 

 

 

校长办公室                            20179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