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赴港澳管理的意见》(港办联字〔2015〕3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6〕3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持学术交流,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的所有聘任人员。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访活动。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3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参与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通过对外学术交流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提高学术影响力。严格控制非学术性的出国(境)访问、考察和工作交流。
第4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要有实质性的任务,不安排一般性、照顾性出访。出访人员身份及所承担的工作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利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安排不直接相关人员访问。
第5条 同部门或同附属单位的领导原则上不能同团出访,且同一单位的领导不能在短期内因为相同的任务,分别率团组出访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机构。
第6条 出访应由境外合作单位、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不得通过各种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三章 出访类型
第7条 学术出访指教学和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学术出访根据任务需要安排出访人员,合理确定在外停留天数。出访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不作限量规定。
第8条 教学和科研人员指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9条 非学术出访主要指和国(境)外合作机构的一般性的工作交流。
1)执行非学术性出访任务,一个团组不得超过6人,出访1个国家(地区)的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8天;出访3个国家(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2)执行非学术性出访任务赴港澳(指专门前往港澳,不访问其他国家和地区),一个团组不得超过8人,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单独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访问香港澳门不超过8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第四章 管理部门和审批权限
第10条 学院(部处)负责人是审批本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出访的初审。经费管理部门是审核因公出国(境)人员费用能否从所报项目中支出的审核部门。
第11条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出访,报国际交流处,校内审批通过后,按国家规定报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进行审批;校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出访,报国际交流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审签后直接报市政府外办审批,同时报市教委备案;处级管理干部出访,学院(部处)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分管外事校领导、校长及书记会签审批通过后报市外办;专业技术人员、科及科以下行政人员出访,由学院(部处)初审,报国际交流处,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同意后报市外事办公室进行审批。
第12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出访,海外引进人才等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的,应递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校人事处审批,经人事处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13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国家相关财政政策规定使用,厉行节俭,严格控制,不能提高标准。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业或由相关利益机构资助出国(境),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经费。
第14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经费标准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7号)及《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财行[2017]434号)严格执行。出国(境)申报时应注明经费来源及名称、经费卡号,预算总额及详细支出预算,并由经费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国际交流处及财务部门签字同意。
第15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翻译费、其他费用。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实报销,伙食费、公杂费可以包干使用。出访确实需要聘请翻译的,翻译费按实报销。
第16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出访时间、出访地点和出访行程,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第17条 出访人员归国后报销,由国际交流处和财务部门根据市外办批件及因公临时出国预算表和实际支出费用进行验证审核,把好审核关,实报实销。
第六章 报批要求
第18条 出访报批须提供《上海理工大学短期出国、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上海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出访前公示表》、邀请函(复印件)、邀请函翻译件、具体日程安排(包含抵离境日)、出国(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19条 《上海理工大学短期出国、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明确出访人姓名、职务、单位、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信息。《上海理工大学短期出国、赴港澳台人员申请表》由学院(部处)领导负责审核出国(境)任务并确认后签字,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费支出情况并确认签字。处级以上干部须另外提供《上海理工大学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校内审批表》,主管校领导确认并签字。
第20条 邀请函须由邀请单位直接发出,且邀请函格式须符合相关国家(地区)签证申请要求。须在出国(境)日至少提前6周申报。
第21条 所有出国(境)团组必须在上海理工大学内部网上公示5天。如果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将暂停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22条 出国(境)人员应做好行前准备,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确保出访取得成效。出访期间,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申报的计划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更改行程。严禁前往未报批国家,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23条出访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如遇意外情况,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本人所在单位和国际交流处报告。
第24条 出访人员在归国后7个工作日内至国际交流处归还因公出国(境)证件,并且完成出访总结报告、提交《上海理工大学因公出国(境)归国小结》和《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不按时完成总结和提交以上表格,或不上交因公出国(境)证件者将不得再次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章 证件管理
第25条 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交流处管理,如果因公出国(境)证件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国际交流处汇报。
第26条拟退、离休人员在人事处办理学校的退、离休手续时,须同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纸质版申请,注销因公护照,经国际交流处审批且完成注销手续后,将注销单交到人事处后继续办理退、离休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27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