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及在华居留许可指南
为了切实加强外国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提高聘用效益,增强与国外高等院校间的学术交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指南。
一、 聘请原则和目的
1. 聘请原则是按需聘请,保证重点,合理使用,突出效益。
2. 聘请的目的是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以及外国语言,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各类人才。
二、 对象要求
应聘外籍教师应满足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南(试行)》对外籍教师的基本审批条件。
三、 专家分类
为了便于申办外国教师来华手续,根据国外教师情况分为长期专家、短期专家(包括国家计划项目专家、中外合作办学专家、短期讲学专家与短期合作科研专家)。
长期专家——聘期在三个月以上,我校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及在华居留许可。
短期专家——聘期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我校协助其申请办理访问(F)签证或者旅游(L)签证。
四、 部分常见签证种类说明
F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在华逗留时间不超过180天。
Z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L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签证。在华逗留时间不超过30天。
X1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
X2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在华逗留时间不超过180天。
M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士。在华逗留时间不超过180天。
J1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
J2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在华逗留时间不超过30天。
五、 入境签证规定
1. Z签证是专门签发给来中国工作的人员的。凡是持Z签证入境的,必须自入境之日起,在30日内一定要办理居留许可。超过30日未办理居留许可,Z签证将过期。
2. F签证是签发给来华访问、考察、讲学和6个月的短期进修的。由于F签证是不能工作的,因此持F签证者与国内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并取得报酬的行为是违法的,将受到公安机关的查处。
3. L签证是签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的。持L签证者在中国是不能工作的,工作属于违法行为,将被查处。
六、 短期外籍专家申办来华访问(F)签证
短期专家申办来华访问(F)签证的办理请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办理。
七、 长期外籍专家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长期外籍专家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请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办理。
八、 长期外籍专家申办在华居留许可
1. 按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规定,只有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教师才能办理在华居留许可。
2. 在华居留许可办好后,在其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出境、入境,不需要再办理其他签证。
3. 首次申办居留许可或相关签证,必须本人办理,不得他人代办。
4. 申办居留许可有效期以学校国际交流处出局的办证申请函上的时间为准。
5. 申请居留许可延期要在原居留许可有效期到期前提前一个月至三个月办理。
九、 居留许可的变更
1. 护照遗失或换发新护照时,当拿到新护照后须立即将居留许可变更到新护照上。所申请的居留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居留许可的有效期。护照报失后必须在30天内申请新的居留许可,超过30天不办理居留许可视作过期处理。
2. 在外省市工作转入上海市工作的,不管原居留许可是否到期,都必须申办新的居留许可。
3. 外教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居留许可的办理
1) 外教配偶子女居留许可的办理,主要根据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上有偕行配偶子女名单,可以按名单办理居留许可。
2) 临时来沪探亲,按探亲相关规定办理。临时来沪探亲者可以办理L一次或二次签证,一年内共能办理二次L签证,每次办理6个月,但不能超过外国专家的居留许可有效期。且必须提交法律机关公证或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夫妻关系证明。
十、 办理住宿登记
1. 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进入中国,不管居住何处,都必须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单》。若外教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需携带本人护照和房屋租赁合同到上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入住学校招待所、新专家楼和校外宾馆酒店的,可在入住地直接办理相关住宿登记手续。
2. 办理了居留许可的外籍教师,若国内的住址没有变化,多次出境、入境可以不再办理住宿登记。L签证、F签证则不然,每次入境后,都需在24小时内再次办理住宿登记。
上海理工大学 国际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