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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教委学〔2016〕2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

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上海社会经济发展紧缺急需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加强人才强市,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重要措施,对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不断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出发,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人才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居住证和户籍吸引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管理和服务,强化以积分制为主体的居住证制度的主渠道作用。优先满足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紧缺急需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落户需求。

二、为了保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沪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附件1)和《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须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四、相关主管委办局、在沪央企、市属单位、部分区县等申请材料受理经办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下属(辖)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月10日前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3)。

五、相关主管委办局、总部在沪央企、区县、市级及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2016年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2016年5月20日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以正式公文报送),并填写《2016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附件4)。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16年度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以研究认定。对于2013、2014、2015年重点用人单位退工率较高的,2016年将不再认定为重点用人单位。

六、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6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并认真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各高等学校应该加强管理,严格审核毕业生的有关材料,确保毕业生材料的真实性。市学生事务中心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取消毕业生落户申请资格,并向市教委报告。市教委将向有关学校通报情况并督促学校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各受理点要根据《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切实做好受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

1.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积分办法

2. 2016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3.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

4.2016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推荐重点用人单位情况登记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7日

 

抄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