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公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32号)以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015〕40号),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凸显高校促进科技发展服务社会的职能,结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上海市属公办高校全职聘用的、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技人员”)。
一般情况下,专技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需在当前高校连续工作一个聘期以上,各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作调整。
二、适用类型
(一)校外兼职。校外兼职是指专技人员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兼任与本人学科专业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力和作用的职务。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1.鼓励专技人员承担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任务、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工程技术支撑的兼职。
2.鼓励专技人员到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有关实务部门从事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相关的兼职。
3.鼓励专技人员在有关学术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兼职。
高校与兼职人员可以通过协商形式,明确兼职期限、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科研设施使用等事项。
专技人员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声誉、损害学生和学校权益的兼职。
学校应结合办学定位,进一步明确校外兼职的适用情况与相关要求,建立内部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因专技人员校外兼职管理混乱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二)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是指专技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高校之外,依托与本人相关的项目、成果或相关专业技能,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开展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相关的自主创业行为。离岗创业的专技人员按照离岗情况管理,不再安排校内岗位工作。
高校应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协议,就创业期限、聘用合同变更、科研成果归属及分配、社保缴纳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般情况下,入选各类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资助平台的人员,在资助期内不得离岗创业,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原则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专技人员不安排离岗创业,具体实施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在岗创业。在岗创业是指专技人员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在岗开展自主创业的行为。
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确保专技人员不影响学校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一定程度内稳妥探索实施专技人员在岗创业工作,相关规定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在岗创业人员须与高校签订协议,就科研成果归属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四)对于高校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担任职能部门管理6级(含)以上领导职务人员,校外兼职及创业情况遵照组织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专技人员离岗创业期一般为3年,经过学校中期核准程序可延长至5年。在创业期内,保留人事关系和编制,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其中,若原聘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延续至约定的创业期结束。在约定的创业期内,高校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1.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并可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如果原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原单位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以妥善安排返岗人员,并在返岗后3年内逐步消化。
2.离岗创业的薪资待遇等按以下办法处理:(1)高校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2)高校可以参照单位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给予离岗创业人员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时间不超过6个月。(3)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外,视作考核合格,正常晋升薪级工资。(4)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由高校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相关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高校同类人员确定。(5)发生工伤的,由高校申请工伤认定,相关单位(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6)离岗创业人员死亡的,由高校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发放事业单位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7)离岗创业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由高校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
3.在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校外创业并申请回高校工作,高校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双方恢复履行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间,本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年限可视作连续工龄。
4.离岗创业期满,离岗人员未回原高校工作的,高校应及时解除(终止)人事关系。
(二)兼职人员与高校发生人事或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与兼职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民事法律法规处理。
四、实施要求
(一)高校要按照本市建设科创中心相关文件精神,保留相应的编制额度,用于支持专技人员流动。
(二)专技人员校外兼职、在岗离岗创业都应当经过学校批准,学校应建立规范的申请、审批程序,加强过程管理。
(三)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专技人员流动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管理文件作为具体实施依据,积极稳妥地开展专技人员校外兼职和在岗离岗创业工作。
(四)其他高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