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以自立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学校学生处负责全校各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下称勤办)具体负责。下设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协助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勤办指导各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各部门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勤办备案。学校和各学院(部)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积极在校内外为学生开展勤工助学联系劳动岗位,建立勤工助学基地。
第五条 任何学生个人、部门包括各类学生社团组织或用工单位未经勤办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张贴广告,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为保护和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利益,校外用人单位招聘本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必须携带法人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处勤办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学校勤办审核后参加上岗培训,培训考核合格领取勤工助学上岗证并经用人单位面试后,方可应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统一安排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方式,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取,特殊岗位如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合适人选,可选拔其他学生上岗,但须及时报勤办审批。原则上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学生中贫困生的比例不低于80%。
第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特困生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人双岗。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群众团体或组织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事先向勤办申请和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勤办审核及学生处审批、登记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批准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办不予承认。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所有参加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均有权提出申请退出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30个工时计算,酬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津贴按月发放,由校内用工单位或部门负责制表,勤办负责审批,财务处负责发放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履行了任务而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劳动报酬的,可直接向校勤办反映。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办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办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组织管理部门将组织对全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勤工助学优秀学生干部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参加上海市的有关评比。
第十八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上海理工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也随即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二О一七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