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推进决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民主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学校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高校信息对人民群众学习、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服务作用,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开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如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六条 成立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处理本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校主动公开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校内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对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八条 学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校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工会,主任由校工会领导担任。其工作职责是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教代会上通报有关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年度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初审。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二条 除规定的各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程序如下: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电子邮件);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望回复时限等;

(四)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职能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四)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有规定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本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上海理工大学数字校园平台、信息发布会、宣传公示栏、校报、校广播台等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原则上应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或者分管校领导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督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部门如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纪检监察处等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违反本细则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考核体系。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对各学院(部)进行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公布上年度本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理工大学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