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2014年)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上海理工大学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学校编制了《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学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上海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地址:杨浦区军工路516号校长办公室103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学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学校编制的《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学校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
1.网上公开
网上信息公开的网址为:http://xxgk.usst.edu.cn/。
2.当面受理点
受理部门:上海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地址:杨浦区军工路516号校长办公室103室;
开放时间: 9:00-11:30,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21-55270291、021-55273476。
学校根据具体实际,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新闻媒体、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年鉴、报刊、杂志、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信息产生后,学校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校规范性文件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学校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部门
本校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的具体信息如下:
受理部门:上海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受理时间: 9:00-11:30,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55270291;
传真号码:55272258;
联系地址:杨浦区军工路516号校长办公室103室;
邮政编码:200093;
电子邮箱:xxgk@usst.edu.cn。
(二) 提出申请
向学校提出申请的,须填写《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校网站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受理部门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学校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学校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提出申请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至xxgk@usst.edu.cn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并在适当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学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其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出示,并当场确认其所提交的《申请表》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获取与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学校信息的法人、其它组织,还应当提供相应有效的机构、组织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申请处理
学校信息公开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通过各种途径提交的《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备案。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如未能前往信息公开办公室当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对其此前提交的《申请表》作出确认,信息公开办公室将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对申请人之前提交的初步申请备案进行撤销处理。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人于其提出信息公开初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出示,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该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附件二。
学校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学校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申请收费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3年)》所列明收费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具体标准如下:
费用项目 | 费用分项 | 收费标准 | 单位 | 备注 |
信息介质及制作费 | 复印费(含纸张) | 黑白A4纸:0.20 | 元/张 | 1.信息检索工作包括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 2.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收取信息检索费,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3.政府机关依申请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
黑白A3纸:0.40 | ||||
彩色A4纸:1.00 | ||||
彩色A3纸:2.00 | ||||
打印费(含纸张) | 黑白A4纸:0.50 | 元/张 | ||
彩色A4纸:0.60 | ||||
光盘费 | 2.00 | 元/张 | ||
磁盘费 | 3.00 | 元/片 | ||
信息检索费 | 信息检索费 | 5.00 | 元/件 | |
信息传递费 | 材料邮寄费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 | 元/份 | |
材料快递费 |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 元/份 |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上海理工大学监察处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516号上海理工大学格致堂403室
办公时间:9:00-11:30,13:30-17:00(工作日);
监督电话:55270716;
电子邮箱:jw@usst.edu.cn
邮编:20009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本校的上级主管部门、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由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或机关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学校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