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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10-26 浏览次数: 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阔研究生国际视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用以鼓励和资助我校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博士生出境参加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助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人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申请人拟参加的会议应为在境外举办的(不包括港、澳、台)主题与申请人专业领域紧密相关的、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会议召开日期必须在申请人博士毕业之前。

第四条 申请人应为论文第一作者,且署名第一单位必须是上海理工大学。

第三章 资助额度

第五条 参加亚洲地区的国际学术会议,每人次资助经费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参加欧洲地区、美洲等地区的国际学术会议,每人次资助经费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应邀做大会报告的可以适当增加资助额度,但原则上资助经费不超过每人次10000元人民币。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由导师签署推荐意见,所在学院对博士研究生所参加交流活动的内容、在所属领域的水平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九条 向研究生院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上海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

2. 第一作者论文原稿(经导师审核签字);

3. 会议正式征文通知;

4. 论文录用通知和国际会议邀请函、接收函、报告邀请等。

第十条 研究生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一条 申请通过后,申请人与研究生院签订出国学术交流协议。

第五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参加完国际会议回校后,需报送以下资料到研究生院办理报账手续:

1. 纸质及电子版的会议报告及个人总结;

2. 护照首页、签证页及标有出入境日期页面的复印件;

3. 收入国际会议文集的论文封面、目录、论文全文复印件。

研究生院根据个人总结情况,办理受资助博士研究生的报销手续,报销额度以《上海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中的同意资助金额为上限。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读期间,每人限申请享受1次国际学术交流资助。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往返国际机票、会议注册、签证等费用,实行限额资助并在定额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六章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将适时公布受资助博士生名单、资助额度及其会议总结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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