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部门为研究生院。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延期两周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如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身心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应该参加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欲提出入学者,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研究生院以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新生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暂缓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研究生在学制内每学年初按照国家学费标准预交学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具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MEM学制为2年、国际研究生3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管理硕士MEM学制为2年)。
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全日制定向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在规定学制内最后一个学期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博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6年内完成学业的,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最后一个学期提出继续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组织评议,通过后可继续延长其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十条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等学制内在校生待遇(参加激励计划的博士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研究生如因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在原导师指导下继续学习者可申请转导师。经征求原导师意见,通过所在学科、学院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一般不得申请转导师;已完成论文开题的,如申请转导师,则需重新进行论文开题。
第十二条研究生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因本人身体条件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学科专业继续学习者可申请转专业,经导师和所在学科、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学科、学院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得转专业。
一般不受理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申请,不得从专业学位专业转入学术型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四条研究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因个人原因(包括生病、生育、创业等)需要分阶段完成学业的,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研究生申请休学一般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在符合最长修读年限规定的前提下,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学年。
第十七条研究生因事请假连续两周以上六周以内的,需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请假超过六周的应主动办理休学手续。未主动提出申请的,学校可以通知学生休学。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者,视为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执行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因事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凭相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八条在读研究生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为应届毕业研究生,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延期答辩研究生的因事休学申请。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各项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事故、各类侵权事件承担责任。若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休学期满后应按要求申请复学,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学校按第六章相关规定做退学处理。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由导师、学院或学校组织的与学业相关的各类出国(境)学术交流、访学活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公派出访任务的,应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出访审批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单位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二条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其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六章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和学科、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准予退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由学校按相应程序处理,并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出具处理决定书,同时在国家学生信息管理相关网站予以登记。
处理决定书应送交本人,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本人已离校或留置送达有困难的,以邮递方式送达;学生本人难于联系,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通过校内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办理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其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做出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有权代其办理。
第二十六条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失踪或病故者,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根据国家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学校毕业要求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的硕士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在结业后二年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修改毕业(学位)论文,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后,准予毕业,并根据国家规定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根据国家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在学制内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经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在校学习时间不应少于两年,学位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学位论文阶段计算日期从研究生院收到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之日起算。
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如需要列入教育部当年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包括出国(境)、升学、就业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的就业方案报研究生就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在校生学籍信息报学信网注册,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成绩全部或者部分合格,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应当在领取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前,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及其他各类研究生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执行。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研究生对学校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上海理工大学申诉处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上理工〔2015〕158号)同时废止。